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础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下称技术平台 )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技术平台发展规划、技术人员岗位核定等事项的决策。建立学院、学科群及系室三级技术平台管理机制。
第三条 技术平台的运行本着“专管负责、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原则,利用学院网站和学校大型设备共享网络管理系统对校内外预约开放使用。
第四条 鼓励技术平台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使用技术平台获得重要研究成果,需在成果中以致谢或署名等方式体现并统一使用“基础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public technology platform, school of basic medical sciences)名称。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以学科为基础,以楼宇为单位的子平台,楼宇内大型仪器设备相对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由地高建、双一流等建设经费购置的大于30万元的设备仪器必须共享,设备仪器尽量集中摆放,个别放在课题组的仪器也参与共享,不参与共享的仪器所在课题组原则上后续将不支持购置新设备仪器。
第七条 共享的设备仪器通过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进行预约,有偿使用,仪器收费由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细则执行,并可进行院内院外差异化定价。
第八条 学院固定编制的技术人员,除去专职教学岗位的技术人员,均按自愿原则进行选择是否进入共享平台服务,进入平台服务的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量年终绩效最高增长50%。
第九条 学院设立仪器共享专项基金,来源于仪器对内、对外收费留存学院部分,用于对仪器运行及维护问题给予适当的支持,对仪器管理人员绩效奖励。
第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要充分体现共享服务,“多劳多得”。使用专项基金对仪器维护需提前申请,经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仪器管理人员绩效奖励也需根据考核并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新购置仪器需经过子平台前期调研,按照推荐人数优先、急需优先提出购置申请,并经学院相关论证通过后购置。
第十二条 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应考虑学科特色,适当向薄弱平台倾斜。力争平衡发展,技术服务能力共同提升。
第三章 专管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大型关键仪器设备组由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选拔技术骨干,负责学院层面的协调管理;对于中型或专业性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科群或系室选拔仪器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关键仪器设备组负责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学科群或系室对本学科群仪器负责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负责人依据本管理办法和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仪器及功能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制订仪器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监督执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仪器负责人需培训上岗,并负责对实验室其它操作人员进行指导;使用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经过培训,进行实验必须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帮助下进行。
第四章 共享预约制度
第十七条 所有设备必须体现共享原则,通过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技术平台网站,合理预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偿使用。大型仪器需提前预约,以“仪器预约平台”的预约为主,经仪器负责人审核,安排预约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不需提前审核的小型仪器,自行随时在技术平台网站上预约或电话预约。
第十九条 各大型仪器或功能平台预约网页应附有责任、安全须知和义务告知内容,预约者应阅读并同意相关条款后方可预约成功。
第五章 收费分担制度
第二十条 基础医学院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实验室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基础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经费管理,提高仪器共享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平台对院内外开放使用而合理收取的运行服务经费,根据来源可分为“校内经费”和“校外经费”。学院用于支持技术平台共享建设的相关经费不在其内。
第二十二条 技术平台运行服务经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学院整体经费预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平台运行成本包括仪器使用费、仪器维护保养、耗材、水电房屋使用费、临时人员劳务费等。由子技术平台核算、学科群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委员审核、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学院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技术平台收取的服务经费一律上缴至校财务处。财务处定期认领后进入学院技术平台专用经费账户(对内共享服务账号XNF101002、对外共享服务账号YQF101001)。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年底核准实验室服务经费下发平台服务人员绩效,经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下发。
第二十六条 技术平台各项经费具体使用应遵循复旦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人员遵守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和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和调度进行实验和存放物品。安全规范操作,首要保障人员安全,同时保证仪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完成后,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及实验场所。
第二十九条 对开放仪器,因违反使用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的,由使用者所属课题组赔偿损失费;如不按相关规定赔偿者,报技术平台及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上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础医学院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基础医学院技术平台管理委员会
2025.10.20